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163028号“云星书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864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云星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3028号“云星书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1548号、第2861358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其企业商号设计而成,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形成了紧密的联系,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属性、产品领域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相关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