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843291号“诗歌月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664号
申请人:安徽天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中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3291号“诗歌月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417704号商标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我局依法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向琪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