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909271号“EMERS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676号
申请人:艾默生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9271号“EMER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4019号、国际注册第1390508号、第28739825号、第7272623号、第28739826号、第954975号、第986154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第7766391号、第59354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八、九)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函。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的权利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并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原件、引证商标八、九权利人出具了共存同意函原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故我局对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的共存同意函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