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途物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835837号“云途物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219号

       

      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5837号“云途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47469号“云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输;商品包装;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输;商品包装;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导航”等其余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