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8055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220号
申请人:中山市家骏木器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55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65266号“银卫机械YINWEIJIXIE及图”商标、第7119269号图形商标、第9006378号“CNYD及图”商标、第3356017号图形商标、第5903391号图形商标、第7829643号“CNY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宣传画册;微信、小程序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冰柜、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冷却设备和装置、水消毒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