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9637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062号
申请人:北京墨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3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3867号“玖 星期九THBin及图”商标、第8479523号“玖牌 Joupo 9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视觉效果、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设计稿纸;2、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企业信用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识别为由“玖”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二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除“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