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27501 - 商评字[2016]第0000049836号重审第0000000940号 - 申请人:REED ELSEVIER PROPERTIES SA
关于国际注册第1227501 - 商评字[2016]第0000049836号重审第0000000940号 - 申请人:REED ELSEVIER PROPERTIES SA
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2275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49836号重审第0000000940号
申请人:REED ELSEVIER PROPERTIES SA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2020年03月17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4983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275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50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7)京行终10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首先,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使用商品上的申请,对此不再予以评述。其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由英文字母“E”和“R”构成,驳回决定引证的分别在第9、36、45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086439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也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字母“e”和“R”,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线条勾画、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另,关于申请人诉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经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6类和45类指定服务项目上的注册,但申请人并未提交商标共存同意书及公证认证原件、翻译件等相关证据,引证商标一依然构成申请商标不能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标识虽然二者的字母构成较为接近,但仍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近似商标。
根据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我局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且该诉求已生效,故我局引证在第9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第4476304号“清瑞•凯思宝QING RUI•KAI SI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驳回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决定生效。其次,申请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6类和45类指定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并经过公证认证。我局对此予以认可。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第36类和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第4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张悦
牛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