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885405号“Cavendish Far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075号
申请人:卡文迪什农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5405号“Cavendish Far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1830号“Cavend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他指定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47300号“凯文迪施CAVEND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除“鱼制食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除“鱼制食品”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商品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