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24163号“KD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086号
申请人:凯得菲流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智佳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4163号“KD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2936号“KD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铁路金属材料、铁带、金属储藏盒、金属下锚柱”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金属门板”。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