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态 原生态 竹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006143号“竹态 原生态 竹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186号

       

      申请人:泰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君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6143号“竹态 原生态 竹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中“原生态”系修饰申请商标主体部分“竹态”,而且申请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原生态产品并已获得中国原生态产品认证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原生态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生态”,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