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68518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57号 - 申请人:福瑞莫那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368518号“SiS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57号

       

      申请人:福瑞莫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8518号“Si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89056号“希茜Si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00337号“咝咝Si·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读音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二专用权已到期且未续展,已经失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引证商标二商标档案、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麦芽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iSi”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SiS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