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009479号“SQUIRREL PRODUC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85号
申请人:松鼠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百瑞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9479号“SQUIRREL PRODUC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68781号“鼠味相投 松鼠会馆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