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战赢高端营销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604472号“特战赢高端营销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82号

       

      申请人:北京特战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帮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4472号“特战赢高端营销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74239号商标、第18170738号商标、第342686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文字“战”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战”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