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0839804号“绿色果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46号
申请人:台州升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39804号“绿色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5370号商标、第14868459号商标、第21040657号商标、第8316912号商标、第8373214号商标、第21611944号商标、第17733739号商标、第2977033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八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八经我局审理作出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绿色果园”与引证商标一“绿色家园”、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绿果园”、引证商标三“绿色乐园”、引证商标四“绿色家园”、引证商标五“绿色田园”、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文字“绿色果碎”、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文字“绿色庄园”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