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29225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85号 - 申请人:河南进膳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429225号“进膳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85号

       

      申请人:河南进膳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9225号“进膳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5958号“进膳盖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同时,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长期、大量宣传使其取得一定知名度,其共存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引证商标信息截图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进膳堂”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进膳堂”与引证商标“进膳盖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