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446080号“大飞象FLYING ELEPHA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58号
申请人:河南大飞象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浩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6080号“大飞象FLYING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48164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该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13511号图形商标、第18000803号“佰益象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