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2898931号“OPENTABL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5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翻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98931号“OPENTAB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151号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全部指定服务上,因此,申请人请求就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理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初开通了以复审商标为服务商标的网站“OPENTABLE翻台网”,至今也一直在通过该网站提供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复审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域名证书;网页截图。
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域名证书;网页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体系认证;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4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证据域名证书仅能证明权利归属,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网页截图并不能体现复审服务。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