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梵YiF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2867521号“易梵YiF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524号

       

      申请人:上海易梵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67521号“易梵YiF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2672号“易梵时代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于2019年3月6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30323号“江南一帆 YIF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