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220194号“南福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15号
申请人:普洱市思茅区南福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20194号“南福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12660号“龙翱云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74776号“雪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20797号“海逸盛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025329号“东方风韵陶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06933号“南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同,缺乏近似的基础。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设计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同时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五文字构成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