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58023号“HELIN WEDDING R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14号
申请人:南京鹤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六指山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8023号“HELIN WEDDING 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13900号“Wedding R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