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904617号“SO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170号
申请人:成都素萝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艾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4617号“SO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20868号“华丽独秀SOLO 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原件),申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3871号“S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72059号“S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分别见第1681期、第168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也不尽相同。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