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5139263号“鲜世纪”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5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汶阳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炎
申请人因第15139263号“鲜世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75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5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使用至今并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法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
1、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及营业执照;
2、申请人的营业场所照片及复审商标的使用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7日。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提出商标转让申请,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商标转让/移转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复审商标因其于2019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期间被蒙阴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8财保645-5号冻结,故我局决定不予核准其转让申请。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10月17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7月2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申请人提交的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的在案证据和我局的撤销决定,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的第35类替他人推销、会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营业执照,仅能证明山东鲜世纪超级有限公司作为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享有使用权,难以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均属于自制材料,其真实性难以认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会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