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5335641号“孟婆汤”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62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丰都奇意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屈亮
申请人因第5335641号“孟婆汤”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32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相关餐饮店从事餐饮等服务多年,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与喜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通过转让形式取得,主观上具有强烈商业使用目的与愿望。二、申请人将于复审阶段补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三、复审商标至今一直处于使用状态,未占用商标公共资源应当继续维持其效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原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U盘)
1、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店面照片及相关经营资质证明;
3、企业信息截图;
4、招商广告;
5、菜单;
6、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截图;
7、店面视频。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成超320922197806127750于2006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后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11月19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等全部服务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仅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2、4、5、7中店面照片、广告截图、菜单、店面视频并未显示证据形成的时间,证据形成的随意性较强,真实性难以确定。相关资质证明及证据3企业信息截图不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6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截图没有相关发票进行佐证,且为申请人自制截图,真实性难以确定。综上,申请人上述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