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289121号“半个鼻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085号
申请人:厦门芳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9121号“半个鼻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尚没有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