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MI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4527号“HISMI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051号

       

      申请人:HISMILE PTY LTD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4527号“HISMI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HISMILE”商标的真正创造者及所有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99221号“HISM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16132456号“hismi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89176号“HeySm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发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可以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三与引证商标一已经共存,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的申请商标亦可以与之共存。申请人在引证商标一申请日之前已在澳大利亚申请和注册了“HISMILE”,并在WIPO以及英国获准保护。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有关申请人知名度以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2、申请人“HISMILE”系列商标在澳大利亚、英国、WIPO的注册信息;
      3、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况;
      3、在先裁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ISMILE”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二“hismiling”、引证商标三“HeySmile”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漂白制剂(漂白剂)、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一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