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C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980436号“AUTOC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050号

       

      申请人:平陆县酷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0436号“AUTOC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27539号“AUTO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705967号“AUTOC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AUTOCAD”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二“AUTOCAN”仅差一个字母,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作电视购物节目、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