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4991476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91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索爱灯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499147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索爱灯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东彦
      
      申请人因第4991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40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孔祥国、王建国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5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在国内市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二、复审商标经常结合申请人字号“索爱”组合使用,复审商标与其字号“索爱”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及光盘形式提交):
      1、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宣传情况:包括商品包装、仓库照片及申请人介绍;
      2、申请人2015年至2018年的销售单及交易记录;
      3、优酷网对复审商标的宣传视频链接。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共有商标)由孔祥国、王建国于2005年11月9日共同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仪器、排气风扇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0月20日。2019年5月27日经我局核准由孔祥国、王建国转让予沈阳索爱灯饰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8月14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和我局的撤销决定,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的第11类照明器械及仪器、排气风扇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均为自制证据材料,其真实性难以认定。证据2销售单及交易记录仅能证明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温光明出售了“索爱”品牌的LED韩式面板灯,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仅为视频链接地址,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仪器、排气风扇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