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71058号“骆驼洲”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0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鲍迪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71058号“骆驼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808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并未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持有异议。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积极有效的使用,在业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销售发票、产品照片、线上销售截图、产品检测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证据与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相同):相关主体资格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检测报告、产品销售发票、产品照片。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相关发票的查验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俞贞财于2003年2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0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上。2012年5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瑞安市心赛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鲍迪忠,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现在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所进行的合法使用。本案中,依据我局审理查明可知,指定期间内瑞安市心赛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所有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可以证明瑞安市心赛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酷豆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再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销售发票结合相关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但综合被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