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佑DEY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308225号“德佑DEY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301号

       

      申请人: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8225号“德佑DE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独创的核心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与来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03755号“DE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61694号“DE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061697号“DE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061700号“DE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432688号“佑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54334号“德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150211号“佑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部分撤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引证商标六的撤销复审决定书、申请人相关介绍、相关合同、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宣传材料及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均为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三、四于2019年5月27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六于2019年9月9日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9951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文字“德佑”及对应拼音“DEYOU”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DEYOU”,其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五、七“佑德”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不同,由于我国汉字有从右至左认读的习惯,申请商标亦可被呼叫或认读为“佑德”,同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六“德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顾问、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会计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