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影响力峰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63676号“V影响力峰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86号

       

      申请人: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3676号“V影响力峰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30090号“影响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18896号“影响力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表达清楚、含义明确、容易理解,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服务上无欺骗性也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影响力”的词条释义、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媒体相关2018年V影响力峰会分论坛的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影响力”,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市场营销、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峰会”是指涉及多国或多边国际性问题的、由各国最高领导人参加的、预计会达成某些共识或某些共同纲领性文件的国际会议。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