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253270号“天天 TIANTI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1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天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凤
申请人因第1253270号“天天 TIAN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68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68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在同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具有恶意,请综合考虑申请人复审申请,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下证据均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购销合同、产品检测协议、销售合同、广告承揽合同;2、申请人参加展会的相关合同、转账记录、产品宣传册及相应效果图;3、复审商标产品照片、瓶身外包装照片及经销商在朋友圈发布的宣传截图;4、著作权登记证书;5、产品检测报告;6、申请人相关生产资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第167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7年12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1999年3月7日经核准注册在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3月6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01年12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199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包括商标设计、产品外包装的制作购销合同、广告承揽合同等,该部分证据缺乏相应的发票予以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2为申请人参加相关展会情况,该部分证据中显示商品的图片均为申请人自制,并不能与其参会情况形成对应关系;证据3的产品照片、瓶身外包装照片、经销商的朋友圈截图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且并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5、6与本案复审商标是否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无关,并非是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199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