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部落ZIYUEBUL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258873号“子曰部落ZIYUEBULU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168号

       

      申请人:南阳达部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8873号“子曰部落ZIYUEBUL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92333号“I 子曰”商标、第17392501号“I 子曰”商标、第16444225号“子曰”商标、第26826550号“子曰”商标、第20369652号“子曰”商标、第17497489号“航天课联网”商标、第9391499号“方土培训”商标、第12195888号“苹洲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的汉字“子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综艺表演;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出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