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692998号“明宇雅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39号
申请人:明宇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2998号“明宇雅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04495号商标、第18888209号商标、第557742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中文“明会雅居”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中文“明宇”,且申请商标整体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引证商标三至本案审理时尚处于宽展期内,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