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05731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05号 - 申请人:王宇飞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20573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05号

       

      申请人:王宇飞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57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1114号图形商标、第31916108号图形商标、第18143600号图形商标、第1324267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在当地具有一定的认可度,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二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