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256216号“清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54号

       

      申请人:陈家星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6216号“清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6454号“清品茗QINGPINMING”商标、第18181409号“清品一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一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经被投入使用,并在业界取得一定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清品”与引证商标一“清品茗QINGPINMING”、引证商标二“清品一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冰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