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749803号“Dee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53号
申请人:青岛帝恩斯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9803号“De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86580号“德凡斯DEF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推广已经为相关公众知悉,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买卖合同、服务合同、认证合同、汇款凭证及发票;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鉴于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