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434630号“路迅LX-Rac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18号
申请人:广州路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4630号“路迅LX-Rac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1024号“E路迅”商标、第18610439号“LCRAC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含义、表现方式等方面并不相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防盗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防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