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7383号“SURFACES BY
SCHATTDEC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33号
申请人:夏特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383号“SURFACES BY SCHATTDEC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56233号“SURF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字母、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 在第27类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9126号“SCHATTDECOR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转让程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22901号“SURFACE 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第19类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7443号“SURFACE BY SCHATTDECOR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69187号“SCHATTDECOR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正处于转让程序,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五经转让程序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注册人所有。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即装饰纸形式的印刷纸、多层印刷装饰纸,包括除至少一层纸幅外、由至少一层塑料膜或塑料涂层组成的印刷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笔记本或绘图本”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27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板覆盖物(地板表面),特别是复合材料形式和/或使用塑料膜,特别是使用聚丙烯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墙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19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第19类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第2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