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050072号“慶州壹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20号
申请人:甘肃慧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50072号“慶州壹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47622号“壹品 EPGO WWW.EPGO.COM”商标、第9227823号“一品坊”商标、第11921472号“一品牌”商标、第12475674号“一品堂”商标、第3043391号“一品轩”商标、第9928626号“一品堂 一品堂珠宝 YIPINTANG JEWELRY”商标、第8693126号“一品茶艺”商标、第12839640号“江城一品”商标、第9086488号“庆州府韩式拌饭”商标、第32298196号图形商标、第12888415号“凰腾集团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显著部分、含义、外观、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产品展架、包装图片;申请人的淘宝店铺截图;产品宣传册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十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