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106434号“康之居装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22号
申请人:深圳市康之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6434号“康之居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38646号“康居 K.CHA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室内装璜”服务上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除“室内装璜”外的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92941号“华彬·江南锦 SOUTH GARDEN RESIDENCES REIGNWOOD”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