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佳养生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6888862号“百佳养生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16号

       

      申请人:乐清市耀泰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88862号“百佳养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906号“百佳”商标、第778446号“PARK'N 百佳”商标、第13854170号“百佳”商标、第17209585号“佰佳”商标、第17390342号“百佳”商标、第26107231号“百佳 PNS GO P”商标、第26833958号“百佳 P”商标、第26833959号“百佳”商标、第1153744号“养生堂”商标、第7627367号“养生堂”商标、第10965792号“养生堂”商标、第20856690号“养生堂”商标、第20856767号“养生堂”商标、第23232936号“养生堂 YOSEIDO”商标、第26294894号“养生堂 健康生活奋斗者”商标、第7332765号“百佳美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含义、外观设计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六、七、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九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八、九仍为本案中的有效在先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医药咨询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