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果壹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919297号“浙果壹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87号

       

      申请人:周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9297号“浙果壹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新鲜水果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12927号“浙果壹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槟榔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36914号“浙果壹号”商标在先申请的新鲜槟榔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