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750408号“PAWNSTAR荡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76号
申请人:上海净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人世纪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0408号“PAWNSTAR荡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荡铺”、字母组合“PAWNSTAR”及图形组合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0861号“UNI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