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1209158号“酱仔”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兆祥辉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陕西联亿格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09158号“酱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887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深圳兆祥辉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向来重视商标使用的意义,深知商标的持续使用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在2015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品牌实力,形成了稳定的销售格局,如被撤销,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合同;
2、包装材料生产委托函;
3、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1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4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4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2015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 “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合同落款页,合同内容不明确,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及核定使用商品。证据2包装材料生产委托函系申请人单方出具,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情况下,其证明力较弱。证据3产品照片未体现时间,无法确定其是否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