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0173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547号
申请人:深圳仁云互联网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深圳爆发云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73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80057号“慧鸟云 HUINIAOED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计算机编程、云计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但引证商标在其余服务上已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项目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安装、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平台的开发、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