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雅莱JY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2642475号“净雅莱JYL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228号

       

      申请人:刘其雁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塬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洛阳市佳林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7日对第22642475号“净雅莱JY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3822974号“SJY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43343号“YJ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木桶板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竹帘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一为李云龙44528119800625061X所有,引证商标二为东莞市金利怡卫浴有限公司所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权利主体应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本案中,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分别为李云龙44528119800625061X、东莞市金利怡卫浴有限公司,申请人未就其与上述主体或公司的利害关系进行充分举证,其以引证商标一、二为其在先注册商标而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另,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于“家具”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