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妹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5323999号“巴妹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04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倩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波
      
      申请人因第5323999号“巴妹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377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该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无法核实起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因此,申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撤三期间提供的未经质证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近三年期间没有使用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商标许可合同;
      2、商标被许可人实际经营范围;
      3、发票;
      4、“巴妹子”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1、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人重庆过江龙餐饮有限公司名下注册有多件第43类餐饮服务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中的发票无一张标明“巴妹子”商标名称,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前述发票实际对应复审商标,不能排除此发票对应被许可人名下其他商标的可能,因而不能将其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中的缴税凭证仅能证明重庆过江龙餐饮有限公司在2016年有经营行为,而不能说明是针对哪一件商标的哪种商品或服务上的经营,况且重庆过江龙餐饮有限公司在第9、30、43类分别有注册商标,因而不能当然将其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3、证据四既未显示拍摄时间,也没有主体信息。
      4、证据一、二在无有效辅证的情况下也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当然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酒吧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29年10月20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5月2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2、重庆过江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8日,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饮食技术研究、开发及咨询服务;企业形象设计;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爆竹)、电气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许可或审批的项目除外)。重庆过江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12件有效注册商标,其中注册在第43类餐馆、餐厅等服务上的商标有6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09年10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被申请人与重庆过江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上述合同需结合被申请人的相关使用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证据3中的缴税单、发票为重庆过江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复审期间内开具的缴税凭证、餐饮费发票,但未显示复审商标。鉴于重庆过江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注册于第43类餐馆、餐厅等服务上的商标有6件,故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上述缴税单、发票不能证明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4中的图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
      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对饭店、酒吧等服务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