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99825 -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33号 - 申请人:上海优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599825号“N30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33号

       

      申请人:上海优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斯年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9825号“N30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93604号“N3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名义经我局核准已变更为上海优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为同一法律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