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243660号“高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179号
申请人:广州高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原力和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3660号“高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58762A号商标、第13806922号商标、第1379068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注册引证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注册引证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