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9862611号“赤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74号
申请人:刘鸿波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62611号“赤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所有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08102号“赤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照片、交易记录、订单报表、自作费用情况及相关合同(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鞋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去污剂、鞋蜡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